離婚的問題,在佛典之中也不容易找到明確的根據。
不過,佛教主張婚姻的美滿及婚姻的責任,既然結為夫婦,結婚之後,應該相親相愛、互相尊敬,各守各的本分,各盡各的責任。
佛教嚴禁邪淫(私通),婚姻破裂多數是由夫婦之間的不能互守貞節,夫妻之間既然都能堅持邪淫一戒,婚姻不容易破裂。 即使破裂了的婚姻,佛教也主張破鏡重圓; 所以,佛陀雖不許比丘弟子們介入婚嫁的事件,但仍許可比丘們為“若男女先已通,而後離別,還和合”(《四分律》卷三)。 因為,男女的離婚對於彼此的心理都有不良的影響,尤其對於兒女的撫育更要負起道德上的責任。 根據這一論點而言,也可以說佛教是反對離婚的。
不過,佛經中也沒有說離婚是犯戒的行為。 所以,萬一由於感情的衝突、趣味的不投乃至是出於虐待等重大理由,在忍無可忍的情形下是可以離婚的; 如果是為了滿足情欲的理由而離婚,那是不道德的,也不是佛教所許可的,故也是罪惡的。 因為,夫妻的離異,最倒楣的是他們無辜的兒女。
在中國的古俗,男子喪妻可以再娶,稱為續弦,以為那是道德的; 如果女子喪夫,唯有守寡終身才是值得表揚的美德,這種“貞操”的觀念實在是由於輕女重男的習尚而來。 在印度並不如此,以印度教的科多馬法典而言,主張丈夫他往六年而仍不得其音訊者,妻即可與其他男子通。 佛經中的俗人出家時,必先舍其妻子,任妻自由,所以失去丈夫的女子改嫁,在佛教是允許的也是道德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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