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燃頂、燃臂、燃指有無經典依據?

凡是損毀、傷害、虐待自己的肉體,均非佛所允許

根據原始佛典以及比丘戒律,凡是損毀、傷害、虐待自己的肉體,均非佛所允許。 至於印度苦行的外道,用火、用水、用刀,以及種種自虐管道,使自己的肉體受苦,作為修行的方法,目的是為自己贖罪而求得神的寬恕。 其起源可能跟用動物乃至生人祭神有關,神類喜歡血食,以生肉供養是表示最高的虔誠。 然而,即使用苦行能達到某些目的,卻不是佛教修行的方法和管道。 所以,比丘戒規定,凡四股殘缺五官不全者,不得受比丘戒。

可是,在大乘經典中,就有燃頂、燃臂、燃指的記載。 例如《梵網菩薩戒經》輕垢戒第十六條說:‘若不燒身臂指供養諸佛,非出家菩薩。’ 又在《法華經》的〈藥王菩薩本事品〉,也有燃身供佛的記載,其中說:‘若有發心,欲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者,能燃頭指,乃至足一指,供養佛塔,勝於國城妻子,及三千大千國土、山森河池、諸珍寶物,而供養者。’ 大乘的苦行,是由釋迦牟尼佛的因地修行的管道而來,他在往昔修行菩薩道時,曾做種種的捨身供養及救生供養。 比如他曾經為了向羅刹惡鬼求得一偈,而不惜投身相喂; 又曾在雪地見到餓虎,因缺食物,幾只幼虎也將餓死,所以投身飼虎。 這是基於‘難行能行,難忍能忍’的菩薩精神而宣導苦行。

苦行的本身跟神教所修的苦行不同,也和以生人血食祭神的意義不同,在中國的《高僧傳》中,有〈忘身篇〉及〈遺身篇〉,專門收集捨身修行的高僧事例。 千古艱難唯一死,人無不愛惜自己的身命,若能以身相舍或用火燒身,那是需要很大的决心和忍苦耐心的。

但是,正常的修行法是以人的行為為標準,以人間的倫理思想為基礎,若有違背常情常理的行為,便不是常人所能用而當用的,否則會使自己產生更大的煩惱,並且招致他人的物議修行應根據原始佛教的精神,以人間身修行,佛法應是普遍大衆都能的修行方法; 如果強調特殊的菩薩行,而忽略了人間性、人類的共同性以及社會的普遍性,那就很難產生普化世間的功能,至多只讓人評為奇行和异行而已。 如此即使能够博取若干人的尊敬,也不能達到佛法普及化的效果。

燃指焚身的例子,在近代有八指頭陀敬安禪師燃掉兩指; 在越南有廣德焚身; 在臺灣也有某法師燃去一指,其目的都是為了某一樁心願。 這些行為者的存心和勇氣值得讚歎,但是我們不應效法,否則就偏離了佛法住世的正途。

至於燃頂雖有根據,出家人受戒燒戒疤則沒有出典可察,而且也為時不久。 在佛教流行地區,不論南傳北傳,除了中國之外,沒有另外一個國家有此習俗。 在明末清初之前的中國,也沒有這樣的風氣。 而在文革之後,恢復傳授三壇大戒,也廢止了這項規定。 至於頭上燙十二個、九個、六個、三個,乃至一個香疤,都沒有多大意義,只能說,燙得越多,表示發心越誠; 如果是出於戒師們的硬性規定,那跟發心者本人的願心無關。 所以,我極不贊成戒師規定燒戒疤

摘自:聖嚴法師《學佛群疑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