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釋量論略解 第三卷

釋量論略解卷第三
法稱論師造
僧成大師釋
民國.法尊譯編
成量品第二
丁二、顯解脫道之成量品分三:戊一、略釋成為量,二、廣釋其能立,三、釋以量稱讚之所為。初又分二:己一、釋量,二、說成為之所為。初又分二:庚一、能相量,二、所相量。初又分二:辛一、明不欺智為量,二、顯不知義為量。初又分三:壬一、正說,二、斷諍,三、不欺決定。今初:
量謂無欺智。
上來已說能宣說量論之因謂自義比量。今當解說陳那論師云「敬禮成量欲利生,大師善逝救護者」之義。或問:若說世尊為正量者,量之總相云何?何故世尊是量?曰:量之總相謂新生無欺智。如說見青根識是量,以是新生無欺智故。
壬二、斷諍分三:癸一、斷不遍過,二、斷太寬過,三、說智之所為。今初:
安住能作義,不欺。聲亦爾,顯示所欲故。說者能作境,
何義覺明顯,於彼聲是量。義性非有因。
問:若不欺智是量相者,則不遍比量,以比量不以自相為所取境故。曰:如通達具煙山上有火之比量,是不欺誑,以是通達安住能燒煮作用之覺故。問:若不欺智為量相者,不應道理,以不能遍聲起量故。曰:聲所起量亦是不欺,以顯示所欲趣境故。此之理由,如說瓶之聲,是說者自身中能作之境,即是瓶義,使其行相於覺中明顯,對彼是量。(即說瓶時,說者心中瓶相明顯,於彼瓶相,瓶聲無誤,即不欺義。)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。然說瓶之聲,非成立某處有瓶義體性之果法正因,以非瓶義之有因(有因即果)故。
癸二、斷太寬過
緣於已取故,不許彼世俗。
問:若不欺智是量相者,則決智亦應是量。曰:世俗覺之決智,不許為新生不欺智,以是緣自親因前量已取境之念覺故。
癸三、說智之所為
覺是正量性,所取所捨事,轉趣彼主故。由有境各異,
覺證各異故。彼有此有故。
問:諸有色根,豈非是量?何故說不欺智是量耶?曰:新生不欺之覺乃是量性,以於所取捨事隨轉還中,新生不欺智是主要故。要有彼義相顯現方有此對彼義之通達故。由有境相之覺各異,方安立此覺通達彼義各異故。
壬三、不欺決定
由自證自體,由名言是量,論是遮愚蒙。
問:若不欺智是量相者,為由自決定為不欺,抑由他決定為不欺耶?曰:如緣青之根現量,非唯由自或唯由他決定不欺,謂由自證現量證知自體,由後起之名言量證知於青,是正量故。問:若由自或他,能決定為不欺,則宣說量相之論應成無用?曰:宣說量相之論亦有所為,是為遮遣對量相之愚蒙故。
辛二、顯不知義為量
顯不知義爾。證知自體後,總相識應得,意謂於自相,
不知所知故,觀察自相故。
問:唯不欺智,量相即圓滿耶?曰:不爾。能顯以前不知之義,亦是量相之一分故。問:證知青色自體之後,緣青色總之識,於青色應亦得是量,以是新知青色總故。曰:彼不決定,以於青色是量,意謂須是先不知青色自相所有,新了知故。若於青色是量,是於青色自相觀察轉故。緣總之識非觀自相故。
庚二、所相量
世尊具是量。
佛世尊是量,以於所化之增上生決定勝,無所欺誑,及新了知四諦真理,具彼二德故。以佛具彼新生不欺智故。是為定量。
己二、說成為之所為分二:庚一、正說,二、斷諍。今初:
為遮無生者,論說成為故。待立量應理。
問:若爾說量已足,何故說成為耶?曰:論說成量,有所為義,為遮無生自然量故,及為令了知諸佛世尊,觀待圓滿能立,成為定量士夫,應正理故。「無生」有二解:一謂外道妄計大自在等,是無生自然之量。二謂若未生起一切種智,亦非是量。「圓滿能立」:即意樂圓滿──欲利眾生之大悲心與菩提心,及加行圓滿──廣修無我慧等二種資糧。由此圓滿而成正覺,是為定量。
庚二、斷諍分二:辛一、於遮斷諍,二、於表斷諍。初又分二:壬一、破自然是量,二、破有自然之能立。今初:
量非有常性,達有事量故。由所知無常,彼不堅性故。
有依次生者,常生非理故,不可觀待故,非誰饒益故,
無常亦非量。
問:為遮無生不應道理,以自在是常住自然量故。曰:量非有常性,以通達有事之覺是量故。由所知境是無常性,則能知量亦是不堅性故。若謂自在之智雖是無常,但自在是常。曰:自在之前後諸智,從常法生不應道理,有依次生故。以常法非任何助緣能饒益故。常法不可觀待緣故。若謂有無常自然量者,曰:應無無常自然量,無彼能立量故。
壬二、破自然之能立分二:癸一、敘計,二、破執。今初:
住行、形差別,及能作義等。
外曰:世間之處身受用,皆由士大夫覺心為先而作,以住行故,如小斧。具足形狀差別故,如宮殿。是能作義等故,如斧[金*戊]。此復除自在外,餘不能作,故成立為自在所作。
癸二、破執分三:子一、破所立,二、破能立,三:破自在為一切因。今初:
極成或無喻,復是疑惑性。
若說世間之處身受用是士夫作者,為總成立,以士夫覺慧為先,抑成立常士夫所作?若如初者,對佛弟子,以覺為先,不須成立,以佛弟子許覺為先,已極成故。若如次者,應不能成常士夫所作,以成彼宗無同喻故。又能作義,亦非成立世間處身等以士夫覺慧為先所作之正因,以於成立彼宗之遍相,是疑惑性故。
子二、破能立分三:丑一、正破,二、由此亦遮餘理,三、彼所成義。初又分二:寅一、形義不能為因,二、形聲不能為因。今初:
隨有無加持,形等如欲成,由彼所比度,彼是正理性。
異事所成就,聲同無異故,比度則非理,如灰物比火。
非爾,則陶師。製作陶瓶等,作泥團形故,蟻垤亦彼作。
所立隨行故,果總亦能立,繫屬各異故,說異過果同。
若以形為成立彼宗之因者,為以形差別為因,抑僅以形為因?若如初者,則隨加持者有無,其形如欲成就,由彼比度宮殿之形是由士夫所作者,此應正理。以是成立彼宗之三相故。若由彼成立山峰形狀是士夫所作,則非正因。以成立彼宗之宗法不成故。若如次者,則由從種類異事成就之形,與名為形之聲同轉,僅以是形無所異故,以此為因,比度山形是士夫所作,則不應理,成立彼宗之遍相不定故。譬如由灰色物比度有火。若非遍相不定者,則應成立蟻垤亦是陶師所作,以與陶師製作瓶等及泥團形狀有相同故。若謂今以形為因,汝觀形之差別而破,是果同之似破。(果同是一種似能破之名。原是勝論對正理派立「螺聲是果,勤勇所發故,如瓶」。正理派破云:「為是先有,勤勇所顯,抑是先無,勤勇新生耶?若勤勇所顯,則因不定。若是新生,則因不成。」勝論說「彼是果同似能破」,即以彼之破他方式,對彼自己之因,亦同樣能破。因為前量式是觀察果,故名果同。又解:由彼似能破,為他人所出之過,彼自亦同犯其過,結果相同,故名果同。)曰:以總果所作性,是成立聲無常之正因,以是成立彼宗之宗法,所立法之順遍決定故。對此正因,若謂聲之所作,於瓶不成;瓶之所作,於聲不成。故所作性非成立聲無常之正因。如是由有繫屬之聲瓶各異,觀察別異出過而破。許此似破為果同似能破,以是於能成所立之總因,觀察差別而破之似能破故。今說特殊形為因,則不成;僅以形為因,則不定。故形非成立彼宗之正因。如是破之能破,非果同之似能破,以非對於以能成所立之總因,觀其差別而破之似能破故。
寅二、形聲不能為因
種類別所成,由見聲之總。成立,非正理,如說語言等,
牛故是有角。依他說欲故,諸聲皆非無,有彼故義成,
一切成一切。
若由見具形種類之差別所成就,與名為形之聲總共同轉,便成立山形為士夫所作,不應道理。以成立彼宗之遍相錯亂故。如說「語言等是有角,以牛聲轉故」。若因不成者,應一切士夫不用劬勞便能成辦一切義利,以有彼聲便能成辦有彼義故。此因決定,以諸聲於任何處無不可轉故。以諸聲是依他樂說欲而轉故。
丑二、由此亦遮餘理
以此而觀察,劫毗羅等派,由無常等故,亦說無心等,
及剝皮死故,而說具足心。
以此所說觀察形非正因之理而觀察也。何所觀察?謂觀察刼毗羅派等尼犍子派,前者說樂覺無心等是物質,以是無常及等是有生故。及尼犍子派說樹具足心,以剝皮即死故。如何觀察?謂剝皮即死,非成立樹具足心之正因,以於樹上按立量法,因不成故。數論派以無常及有生,亦非成立樂覺無心及是物之正因,是不定因故。
丑三、彼所成義
若事體不成,此理若成就,別不成無害。如聲依虛空。
聲雖不成立,事成即成立,如佛對鵂鶹,說身等能立。
若彼性誤等,聲雖不錯誤,知能立有過,由事成事故。
行故有手故,立有角及象,此聲之所詮,世許,非欲說。
所舉之因,有因之體性與差別二事,其中以體性為主。若因事體性於有法上不成,即犯宗法不成過,此理應理。若因體性於有法上按立量式成就者,即量之差別不成,亦不妨害宗法成立故。譬如聲上,依虛空之所作性雖不成就,然於所作性是成立聲無常之宗法,都無妨害。問;若爾,因之聲不成立,而義成立,彼將如何?曰:於有法上,因之聲雖不成立,若因之事成立者,亦能成立所立。如佛弟子對鵂鶹派,立四大種之微塵無常,說有身、有礙等為能立。「有身」即「有所觸」之義。對勝論者說「有身」之聲,於四大種微塵上雖不成立,但「有所觸」對勝論者,則是四大種微塵無常之正因,以是對彼,成立彼宗之三相故。相反,若彼因之義性錯誤等,等取不成及相違。聲雖不錯誤,當知亦是有過失之能立。要由果及所遍事,成立因及能遍事故(以果證因是因果繫,以所遍證能遍,是同體繫)。聲雖不錯誤,而義錯誤之譬喻,如說「花牛是有角,能行故」,及說「象兒是象,是具手故」。此說牛名能行,及說象名具手之聲,於所詮牛象之名,並不錯誤,以是世間共許立彼名故。然所欲說之能行及具手,於牛象非無錯誤,彼是人故。
子三、破自在為一切因
如彼事是因,即何時非因,由何計彼因,而不許非因?
由械藥等繫,黑者傷及癒,無繫屬株杌,何不計為因?
自性無差別,亦不可能作,常則無遮故,功能亦難知。
有何成何性,計餘為彼因,則於一切果,諸因應無窮。
能生苗地等,性轉變是因,若彼善修治,見彼差別故。
若如根境合,無別,是覺因,此如是。非爾,彼亦有別故。
諸別別無能,若性無差別,合亦應無能,故成有差別。
故各別無能,合則有功德,是因。自在等。則非,無別故。
彼自在事,由何理由許彼為因,而不許非因?不應道理。如彼是因之自在,與即彼何時非因之自在無差別故。若謂不定者,則無繫屬之株杌,何故不計為黑者受傷與傷癒之因?應計為因,以與非因雖無差別,亦有是因故。不能許爾,要由與器械及藥等連繫黑者乃受傷與傷癒故。若謂觀待助緣方能作果者,曰:自在亦不可觀待助緣而能作果,以與不作果之自在自性,無差別故。又彼自在生果之功能亦難了知,以汝雖返,果無遮故。以是常故。若謂根本不遍者,則於一切果諸因應無窮,以有何等因,即生何等果性,是離彼等妄計餘法為彼果之因故。若謂地等應能生苗,以與不生苗之地等無差別故。曰:地等由不生苗之地等自性轉變,即能生苗是生苗因,若將彼地善加修治,則見彼苗差別美好故。若謂如彼和合根境與未和合根境雖無差別,然是根識之因。如是自在亦爾。曰:根境和合與未和合非無差別,於彼根識亦有明不明之差別故。若不爾者,則根境和合亦應無生根識之功能,以與根境別別無生識功能者,自性無差別故。此即成立和合根境與未和合根境,是有差別,以根境未和合不能生根識,根境和合即能生根識故。自在等則非因,以與非因無差別故。此因決定,若各別時無生果之功能,和合時則有生果之功德者,彼等乃是因故。自在不爾,故非是因。
辛二、於表斷諍分二:壬一、諍,二、答。今初:
量知不現義,無彼能立故,殷重修非有,有作如是說。
順世派有作如是說:說佛世尊是定量士夫不應道理,若是定量士夫,須知一切不現見義,以無彼能立故,於彼方便殷重修行亦非有故。
壬二、答分三:癸一、尋求遍智之原因,二、尋求之理,三、明遍智。今初:
於不知而說,諸恐錯誤者,為修彼說故,尋求具知者。
對於實不了知寂滅苦之方便而妄宣說者,恐誤以為真正大師之求解脫者,尋求有真知滅苦方便者之原因,為於彼大師所說方便殷重修行故。
癸二、尋求之理
故應善觀察,辦彼所修智,此能知蟲數,於我無所需。
求解脫者,當觀察此師有無了知滅苦方便之智,成辦求解脫者所修之事。非是觀察此師能否知蟲數量,以知蟲數量,於我求解脫者無所需故。
癸三、明遍智
了知取捨性,及其諸方便,許彼為定量,非了知一切。
隨能見遠否,要見所欲性,若見遠是量,當來依鷲鳥。
許佛世尊是定量士夫,以於所取所捨性及其方便,了知究竟故。又佛世尊非以了知一切蟲數為定量士夫,以求解脫者無所需故。又佛世尊是定量士夫,隨能否見遠皆可,以見所欲求性到究竟故。若謂以能見遠為定量士夫者,則應教云:求解脫者當來依止鷲鳥為師,以彼能見遠故。
戊二、廣釋能立分二:己一、順成立量,二、逆成立量。初又分二:庚一、因圓滿,二、果圓滿。初又分二:辛一、意樂圓滿,二、加行圓滿。初又分二:壬一、正說,二、釋難。今初:
能立由修悲。
諸佛世尊是定量士夫,其能立是由修習大悲心而生故。其大悲心非從無因及邪因生,是由多生修習悲愍而生故。
壬二、釋難分二:癸一、釋無多生修難,二、釋修亦無無邊增長難。初又分二:子一、難,二、釋。今初:
覺依於身故,由修無所成。
順世派云:由前後生修習悲無所成就,以無前後生故。以身壞時心亦壞故。以覺意依於身故。
子二、釋分二:丑一、略標,二、廣釋。今初:
非爾,破依故。
彼身非是覺意之殊勝所依,以正理破身為覺意之殊勝所依故。
丑二、廣釋分二:寅一、明有前後生,二、破無之能立。今初:
最初受生時,呼吸、根、覺等,非不待自類,唯從於身生,
太過故。現見,具有結續能,彼為有何事?又由無何事,
於後無結續?何處不產生,濕生等眾生?全無彼地等。
故一切種性,故根等不待,自類是大種,如一轉變時,
皆變無別故。諸根一一損,意覺非有損,此變則現見,
彼等亦轉變。故覺住所依,有依於覺性,是諸根之因,
故是根從覺。有如彼能引,後亦當如彼。由彼識益故,
說意依於身。若無根非覺,彼亦非彼無。如是互為因,
故互是有因。從無次第者,非生有次第,非別亦無待。
從身次生覺。彼亦顯次第。其前前剎那,是一一剎那,
先無者之因,是故一切時,可見其為因。
最初受生之時,其氣呼吸及諸根、意覺等,非不待各自同類,唯從身生。若如是者,有太過失故。現見現在前念心具有與後念心結續之功能,彼有何增上事能續?又由無何因緣於後時無後心相結續?實不應理。立量式云:胎生無間之心,應有前心為先,是心識故,如此現在心。平常人之死心,應有後心結續,是有染心故,如此現在心。問:如何有太過之失耶?曰:地等一切,應皆成有情之種子體性,以地等無任一分不產生濕生等有情故。若根等不待前念,自類唯從大種生者,如有一大種轉變為有情,則一切大種皆應轉變為有情,以彼等之大種因無差別故。又若計身為意覺之殊勝所依者,為有根身,抑無根身?無根身,下文當破。若有根身者,有根身應非意覺之殊勝所依,以一一根受損害時,非意覺直接有損害故。然此意覺都是身之所依,以汝轉變時,現見彼身等亦有轉變故。是諸根從意覺生,以後覺安住之所依是前覺,有依前覺之業,是諸根之因故。臨終時之根等,後亦當與如彼同類後根等相結續,以有如彼之能引業故。問:若身非意覺之殊勝所依,則與經說「身與心互相隨逐」應成相違。曰:此不相違。由彼身識能饒益意覺之原因,經說意依身故。若謂根是意覺之所依,以無根時意覺不生故。反難曰:意覺應是身之所依,以無意覺彼身亦不生故。若許爾者,觀待相續,亦應是身心互為因,身是心所依,心亦是身所依故。若許爾者,觀待相續,身心應互為有因,以互為因故。又若依身者,為依常身,抑依無常身?常且非理,應非從身次第生意覺,以身是常非次第故。若謂身雖是常,然觀待諸緣能次第生意覺。曰:彼身亦不能待緣次第生意覺,以身是常,緣不能使有差別故。若謂觀待前意覺,從身漸次生後意覺,曰:若爾,彼身亦顯有次第。以從漸次生覺故。若許爾者,應一切時可見前念身心為後念身心之因,以身心前前剎那,是先無身心一一剎那之因故。以上成立初生之心有前因,臨終之心有後因,故證有前後生。
寅二、破無之能立分三:卯一、標,二、釋,三、結。今初:
後心與餘心,結續有何違?彼羅漢後心,由何許無續?
豈隨此宗派,量不成義耶?若謂離彼因,此中何不說?
外曰:平常人之死心,不與後心相結續,是死心故,如阿羅漢之死心。曰:最後死心,非是成立平常人死心,不與後心相結續之正因,以汝與餘心相結續,無任何相違故。試問:彼阿羅漢死心,亦由何因不與後心相結續?若謂佛教中如是說故者,曰:佛教宗義,汝豈隨行耶?不應隨行,以是量不成義故。若謂阿羅漢死心,不與後心相結續,以彼因氣息已離身故。即彼因息離身,於此成立平常人死心不與後心相續之因中,何為不說?理應宣說。以汝與死心隨一,是成立彼宗之正因,而死心非成立彼宗之正因故。
卯二、釋分三:辰一、破是增上緣,二、破是親因緣,三、斷諍。今初:
如彼覺取故,意非從有根,生識能異故,亦非從一切。
無心故非餘。一因故共住,如根如色味。由義門轉變。
常隨彼轉故,由有能饒益,彼因故第七,及說言生故。
有時於心續,亦容能饒益,如瓶等火等,唯爾非必遮。
若謂身是意覺之殊勝所依者,為是增上緣,抑是親因緣耶?若是增上緣者,意識分別非從有根身為增上緣而生,以若是者,應如彼根覺明顯取境,有此過故(分別意識緣色等境,不如根識明了)。亦非由一切根和合發生意識,以諸根發生根識之功能各異故。亦非餘髮爪等為增上緣發生意識,是無心故。問:若爾,身心共住應成相違?曰:身心可以共住,從一聚因生故。譬如五根,如色與味。若謂身是意覺所依,以見由身轉變,意覺轉變故。曰:外義(即外境)應是意覺之所依,是由義門見意覺轉變故。有由飲酒使意識醉亂,有因服毒使意識昏迷。皆由外義使然,非由根力所致。故不能證明身是意覺之殊勝所依。問:若爾,如何是使果隨遮之殊勝所依因耶?曰:如燈是燈光之殊勝因,要先有燈方有燈光,燈對燈光作直接饒益故。要常隨彼燈有無轉故。經說「此有故彼有」,說第七囀依聲。又說「此生故彼生」,說第五囀從聲。即為令了知,若是彼果之殊勝遮因,須是彼果前無間所生,能直接饒益者故。(這三句頌文,即釋經義。「由有」即「由此因有故」,對彼果「能饒益」,即是彼果之因。用第七囀聲表為所依,是增上緣。經又言「此生故」,說的第五囀從聲,表能生之親因緣。用何囀聲,是梵文文法,在漢文中難以表明。)此說明殊勝所依因,要常隨轉,如燈光依燈。身與意識不具此種關係,故非真能依所依。彼身有時於心相續,亦容作饒益。然唯爾許,非是身滅心必隨遮之殊勝因,以無色界仍有心故。譬如火等對於瓶等暫時饒益。非必隨遮之因。
辰二、破是親因緣分二:巳一、觀身為親因緣之理而破,二、觀身體性而破。初又分二:午一、是親因之違害,二、非親因之能立。初又分二:未一、觀前後破,二、觀同時破。初又分三:申一、出過,二、破救,三、明親因相。今初:
於身安住時,心應無遮滅。
若謂身是心之親因者,已死之身,心應無遮滅。以親因之身仍安住故。
申二、破救分二:酉一、破順緣不備救,二、破違緣破壞救。今初:
由彼有乃有,彼自在轉故,彼呼吸,非彼。若無勤功力,
由何風呼吸?由彼等盛衰,應得為盛衰。彼等過亦同。
心因則不同。餘安住能引,亦許是因故。
若謂雖有親因之身,然無息緣,故無心不遮之過者。曰:是從彼意覺,生出入息,非彼息是意覺之殊勝所依,由有意覺之力,彼出入息乃有,及由彼意自在之力,息乃強弱轉故。彼風息之呼吸,若無意之勤加功力,由何而起?不能起故。又應由彼息等之盛衰,而意得為盛衰,以計彼息是意之親因故。又彼息等亦應於已死身有不遮滅之過失相同,以親因身仍安住故。若謂汝自亦犯「於已死身心應不遮滅」之過,以前心是後心之親因故。曰:若許前心為後心親因者,則無同犯於已死身心不遮滅之過失,以許餘能引業亦是身心共住之因故。
酉二、破逆緣破壞救
若如株杌等,過違,身非因。由死過退時,則應能復活。
若如火雖滅,薪變不復還,彼亦不退轉。不然,有醫故。
有令生變化,有不復生者,有可還轉故,如火於薪金。
初雖小不退,所作可還者,彼當能復生,如金堅硬性。
說非少可醫,能治難得故,或壽已盡故。若僅是病患,
則無不可醫。死毒等遮故,彼咬亦可截,由離變壞因,
彼何不復活?
若謂如咒加持之株杌等,則非火因,如是已死之身亦非心之因,以由風膽等過患違逆心安住故。曰:死時之身,心應能復活,親因之身仍安住,而過患已退故。若謂如火雖滅,然由火造成薪之轉變則不退還。如是病患雖退,而病之轉變亦不退轉。曰:由病所作變化,非不可遮,醫病加行有作用故。所有變化非都不可轉,有能變化,使所生變化不能復生,有能變化,所生變化能還轉故。如火於薪及金。初種變化雖小亦不可退,從自因生為不可退故,如薪化灰。其可退變化則能復生,從自因生為可退事故,如金堅性。問:若病之變化可退,與經說「不可治病」應成相違?曰:此不相違。意說非少功力所能醫治,以能治之醫藥皆難得故。或病者之壽已盡故。若不待順緣不具,僅由病患為死因者,則無不可治之病,以無餘逆緣而順緣具備,則定能醫故。又毒死之身,心何不復活?理應復活。以親因之身仍住,逆緣致死之毒等,可用咒等遮故。或被毒蛇咬傷,亦可截去傷處,令離病患變壞之因故。
申三、明親因相
親因無變異,則諸有因者,不能使變異,如泥無變者,
則瓶等無異。若事無變異,彼事有變異,此彼因非理,
如牛青牛等。心與身亦爾。彼從俱有因,生果則共住,
如火與熔銅。
若親因無所變異,則亦不能使有親因之果有所變異,如泥團無變異,則瓶等亦不變異。若此事無所變異,而彼事有變異者,則此事應非彼事之親因。如黃牛與青牛等。如是身應非心之親因,以身未變時,心有變故。問:若爾,身心共住相違?曰:果心可與身共住,以由身之親因作俱有因而生故。如火與熔銅。
未二、觀同時破分三:申一、破同時所依之理,二、由此亦破餘理,三、結義。今初:
有無無依故,非爾。有住因。是依,此無依,離住無餘故。
是餘即彼因,彼於事何為?應成無所壞。若計由壞因,
彼亦同上過。住因復何為?若謂遇壞因,之間彼使住。
壞是事法性,有此無害故,住因何所為?若謂如水等。
所依,此亦同。諸事剎那壞,是彼事相續,如是生因故,
是為彼所依。不爾則非理。障碍流失故,是水等所依。
無行者德、總、業等何用依?
外曰:彼身是意覺之同時所依。曰:彼身非意覺同時餘義之所依,以意覺有事、無事,皆無餘義之所依故。若謂其因不成,以於已有事有能住因,即餘義所依者。曰:此意覺已成之後無別安住之所依,以離意覺安住者外,無餘能住者故。意覺之住與意覺是一物故。外曰:此因不成,是由餘物使安住者。曰:彼身對於已成事之意覺,有何安住之作為?全無作用。其能使意覺安住之餘物,即彼意覺之因故。若有餘物能使意覺安住者,意覺應成為無所壞滅,以汝已成後,第二剎那仍能住故。若計意覺由能壞因使壞滅者,曰:意覺亦非由壞因使壞,以彼由壞因使壞,亦同犯上說諸過失故。又彼住因復何所作為?應全不能住,以由壞因使壞滅故。若謂住因之身亦有作用,乃至意覺未遇壞因時,能使住者。曰:若爾,住因何所作為?應成無用。壞滅是有事之法性,有此法性無違害故。若謂如瓶是水等之所依,如是身亦是心之所依。曰:瓶應非瓶內水之同時所依。如是所計,此中亦同犯上文「有無無依故」時所說之過故。問:若爾,云何世間共說瓶為其中水之所依耶?曰:說瓶是其中水所依者,以瓶中水事剎那壞滅,其瓶中水後念相續,如前念水事所在處所相同,瓶是彼處所之生因,即彼水後念相續之助緣,故說為瓶水之所依。若非如是饒益,說有餘義所依,不應道理。於無常事容有餘義所依,若於常事,則不應理。瓶是其中水等之所依,以能礙其流失故。外道所計之德、總、業等,何用餘義之所依?以前後剎那無行動故。是常法故。
申二、由此亦破餘理
由此於和合,及有和合因,種類等住性,無依故皆遣。
由此所說「有無無依故」破使已成法安住同時所依之道理,對於外計「德於實和合,實是有和合之因,種類住別法,等字攝大種所造、住於大種,心住於大種,法性住於有法等」,亦皆遣除。已說無同時餘義所依故。
申三、結義
若事由餘壞,彼住因何為?彼無餘而壞,諸住因無能。
有依皆具住,有生皆有依,故一切有事,有時應不壞。
若是自壞性,彼餘何能住?若非自壞性,何用餘能住?
彼身住因,於意覺何所作為?應全無用,以若計由餘壞因使意覺壞故。若謂因不成,無餘壞因彼法自壞者,是則諸安住因亦應無能,彼法自壞故。又一切有事應有時不壞,以有生故。已許遍相,以計「有依皆具住,有生皆有依」故。又彼意覺,應無餘能住,若自壞是本性故。若謂因不成者,則彼意覺何用餘能住?全無所用。以汝非自壞為體性故。即自能住,何用住因?
午二、非親因之能立分三:未一、正說,二、破身心一體,三、明生死因。今初:
身無所增減,由覺用差別,慧等能增減。燈光等諸依,
則非有此事。由彼此能勝,非不益於心。有時貪欲等,
以壯等增長,是從苦樂生。彼從調適等,內義近而生。
由此說合等,使退失念等。由內義差別,生覺使變故。
如有續差別,由聞猛虎性,及見流血等,便發昏迷等。
故定由何性。作用,隨轉心,彼無則不生,故是依於心。
慧及貪等,彼身非是汝之親因,以不待彼身之增減,由意覺之作用差別,慧等便能增減故。此因決定,此隨覺增減之理,其燈光等諸依物為因者,則非有此事故。若謂由餐精華使身健壯,現見亦能增長慧故,其本因不成者。曰:雖由餐精華使身健壯,由彼此慧亦能增勝。然彼身非慧之親因,非身於根心無所饒益而慧能生故。若謂現見由身壯而生貪,由衰弱而生瞋,故本因不成者。曰:有時由身盛衰等,增長意識眷屬之貪瞋等,然彼身非貪等之親因,以是從根識眷屬之苦樂而生故。又彼根識眷屬之苦樂,亦非以彼身為親因,彼復是從諸界調適不調適等身內觸義相近而生故。由上所說此理,亦說由合雜病等令退失念等,亦非以身為親因,是由內觸義接近之差別所生根覺,使生彼變異故。譬如有人由心續怯弱等差別,但聞說猛虎性之聲,及見流血等事,便使心意發生昏迷等。又後念心是依前念心,以若無彼為親因,則此不生故。非依身為親因,以決定由前心任何性慣習作用而隨轉故。
未二、破身心一體
如依止於心,聽聞等諸行,於心時明顯,如是無異故,
身應顯功德。
若謂雖已成立後念心依前念心,然於身為親因都無妨害,以身心是一體故。曰:如依止於前心聽聞等諸行功德,能於心中有時明顯,如是依身,彼等功德亦應明顯。身心無異故。然實不爾。故身非親因。
未三、明生死因
由具足我愛,非他有情引,欲得樂捨苦,受生鄙劣處。
於苦顛倒覺,愛縛為生因,若誰無彼因,彼即不復生。
若不見去來,根不明不見。如因目不明,不見輕微煙。
雖有身細故,或有無質碍,如水,如金汞,不見故非無。
問:若身非心之親因,何為生死因耶?曰:諸凡夫輩由具足我愛,非被他有情引誘,自心欲得安樂,欲捨痛苦,故受生鄙劣處。以顛倒執苦為樂之覺,及以愛縛,是凡夫受生生死之因故。若誰無彼邪愛之因,彼即不復生生死故。若謂無有餘生往來,以不見故。曰:汝順世派不見中有,不能成立為無,以汝觀中有之眼目不明故。譬如因目不明不見輕微之煙。若謂中有之身應有質礙,是有身故。曰:中有之身雖是有身,或有,是無質礙,以是微細淨妙之有身故。譬如水於新陶器,如水銀於金。又順世派以汝不見中有故,非定為無,汝雖不見彼,亦容有故。
巳二、觀身本性而破分二:午一、觀一身為親因而破,二、觀多身為親因而破。初又分三:未一、正破,二、斷諍,三、破依實之餘法。今初:
手等搖動時,一切應動故,相違之業用,於一不可故。
餘則應成異。一覆一切覆,或不覆應見。一染變應變,
或不變應知。故一聚非有。
若謂身是心之親因者,為是粗身無分一耶?抑是眾多支分?若是無分一者,士夫手等搖動時,應一切支分皆動,以粗身是無分一故。此因決定。以動不動相違之業用,於無分一身不可共處故。若餘者謂非一動一切動,則士夫之身應成異分,以一分動時餘分不動故。又如士夫覆一面時,應一切支皆覆。或餘支不覆,面部亦應不覆可見。以粗身是無分一故。又如士夫若一面部顏色染變,應一切支分皆被染變。或餘支分不變,面部亦應不變。可知本色。以粗身是無分一故。士夫之身,非有無分唯一之聚,以具動與不動、覆與不覆、變與不變等多種相違法故。
未二、斷諍
若多則如前,無別故微故,應不能了知。無差別不成,
有別是根境,故非是微塵。由此亦遣除,謂無能障等。
水銀與金雜,熱石如何見?根等別無能,如何而了知?
由具,此過同。若謂金與汞,由具能見者,所依無可見,
由何能了知,味色等具違?若許由假立,是則覺應異。
如何名長鬘?
若謂瓶色應是眾多塵性,以是外義,非粗無分故。若許爾者,即彼瓶色,應如前一一微塵非根識所能了知,以與一一微塵無差別故,及是極微塵故。曰:彼瓶諸色,與一一微塵全無差別,應不成立。以是能生根識有差別之塵故。又瓶諸色,應非微塵,是能引根識定解之境故。由此上述道理,亦能遣除外謂瓶色應無能障等難。又水銀與金等合雜,或熱石等,根識如何可見?應不能見,以無無分一體之有支物故。三緣和合,如何了知能生根識?應不了知,以與根等別別無能時無差別故。諸因皆已許。若謂由和合而生具(或譯成就),由具而生根識者,曰:應不能生具,此生具中過亦相同故。若謂金與水銀,由有具故,根識能見者,曰:根識由何能了知微塵之具?應不能知,以所依微塵無可見故。如奶茶飲料,具色味等應成相違,以是功德故。不應許爾,以與世說此飲品色好味美之言說相違故。若謂味色立聲許由假立而轉者,曰:奶茶與乳二者有無實味,應於覺現其各異,以奶茶與乳二者,有無實味各異故(此是說:乳味是實,奶茶味是假)。或解:若謂彼飲料之色味是假立者,則應緣彼飲料中不共之色味等,生起能見各別無雜之異覺,而不起緣共同和雜色味之覺。以說是於不共之支分色味,假立色好味美之和合色味故。又如百花穿成之長鬘,如何可名長鬘?應不名長鬘,以離此花鬘外,無餘義之長鬘故。(以上皆就敵者計要有「有支」,方許「支分」,計離「支分」外,別有「有支」而破。)
未三、破依實之餘法分二:申一、以不可得破,二、斷諍。今初:
異具彼自體,及諸言說外,具數、業等體,於覺無所現。
異於具足數量瓶之自體及說瓶之聲,別無所謂具數與業等自體,以彼於不錯亂覺不顯現故。
申二、斷諍分二:酉一、無聲與分別不異轉之過失,二、無不可作第六聲之過失。今初:
聲智是緣於,隨異事而行,分別假立義,喻如功德等。
已滅及未生,若許此是假,由何因許彼?彼於一切事,
何不許彼因?若謂非皆假,異差別為主。由何?若無異,
異則應無義。非因有餘義,白等具數等,其聲非異門。
若彼亦餘義,德實應無別。雖非有餘義,由遮分為異。
如業非實聲。
若謂具數之瓶體及說瓶之聲,應離瓶之數等別有異體,以於覺前與彼數現為異故。曰:其量度瓶與數等之聲與分別智,其所見境非有實事,彼是以隨異事行之分別所假立義為所緣故。此即是說:聲與智雖見瓶與瓶之數各異,然彼非見實事,只緣分別假立義為境,故不能證明瓶與瓶之數有異體也。喻如功德青等,雖無第二功德可依,然現見有一青等名言。又如瓶已滅及未生等,雖無異體之功德,然現見有一二等名言。若謂過去已滅及未來未生等,許此中數等是假名者。曰:由何因緣許於過去等、數等之聲是為假名?試問:何不許彼於一切事數等之聲是假名轉之因緣耶?若謂非一切事皆是假名,以有異體為能別法者,主要是實名故。曰:試問彼是實名由何決定?若謂若無異體則異聲無義,聲成異門故。曰:所詮雖無異體,然聲不須成異門(異門即同一事之異名)。雖非因是餘義而說異聲,然如白等、具彼數等之聲,非異門故(白等色是德,數等亦是德,應不能同於一實)。若謂彼白等復有餘義德者,則德與實應無差別。雖無異實,而異聲轉亦不相違,雖非有餘義,然由遮而分為異聲轉故,如說業非實之聲。
酉二、無不可作第六聲之過失
由諸說事聲,具足彼數等,如異而說者,是簡別餘法。
唯欲知彼許,餘皆無所引,有說指之具,如異法而說。
雖只說一義,為引一切故,而言指具足,許是說有法。
作如是言說。捨色等能別,遮非共果因,而作瓶聲轉。
故非言瓶聲,作一所依聲。此是言種類,與言聚差別。
彼總作為支,言瓶之色等,顯彼能差別。此於餘應說。
外曰:瓶與數應是異體,以第六聲說為異故。曰:諸說有事法之聲,如與具彼數相異而說者,為顯彼數簡別瓶之餘法故。有時言「指之具」,似說指與具是相異之法,是唯欲令知「指之具」彼許事,不引指上之餘一切別法故。有時言「指具足」之聲,共許是說有法,雖只說指之一別法,然由能引指上一切別法,而令了知「指具足」故。彼二種聲雖同說一義,然作說「法」與說「有法」之各異言說。是由捨不捨餘別法之門而了知一義故。外曰:若瓶與色無異體者,應成同依(同依即二名同說一事),只可言「瓶色」,不可言「瓶之色」者。曰:言「瓶」之聲,非顯離「支分」外有餘「有支」,以遮非瓶八微共果能盛水之因,於彼八微聚說瓶之聲,是彼實名故。言「瓶之色」之聲,非詮瓶與瓶之色是同一所依之聲,以言瓶之聲,捨其瓶之色香等能生緣自識之不共功能差別為所詮事故。以是言瓶之聲,觀待瓶之色等,則是詮聚之聲;觀待金瓶等,則是詮類之聲。言瓶之聲不詮色等八微,而詮金瓶等別法。此即言種類與言聚之差別。問:若瓶與色無異體者,則言瓶之色應全無義。曰:以彼瓶總聚作為彼瓶之支分,言「瓶之色」者,是顯彼瓶能生眼識之功能差別故。由此於餘亦應宣說。如何說者?如云「栴檀之香」之聲,是為顯栴檀之香,有別於柏木之香故。
午二、觀多身為親因破分二:未一、諸支聚為因非理,二、一一支為因非理。今初:
無餘是因者,離一支亦非。
若眾多支是意覺之因者,為無餘一切支是因?抑一一支是因?若如初者,則隨離一支,意覺亦應不生,要須無餘一切支為因故。
未二、一一支是因非理分三:申一、出過,二、破救,三、解同。今初:
各是功能性,應頓生眾多。
若如第二,一一支皆是因者,應眾多意覺同時頓生,以一一支皆是能生性故。
申二、破救
多性相同故,呼吸非能定。一亦應顯多。彼因常住故。
若非眾多因,非漸,無別故。即於一息頃,亦緣多義故,
非由彼決定。若一覺知多,彼即成頓知。無所相違故。
漸亦應不知,無有差別故。若計非自類,時息多剎那,
是如是心因,無具次第因,彼如何具次?前自類為因,
最初應不生,如是因非有。生息異境故,有亦定成多。
故覺應頓生。雖多,一時者,是一心之因,息動微弱等,
缺一應不生。倘隨有是因,識亦應有別。若此從彼異,
不異,非彼果。
若謂彼息能顯意覺唯一一生,故無過者。曰:諸出入息非能決定唯顯一一意覺,多性相同故。若謂此因不成,是常一性者,曰:諸出入息,亦應同時頓顯眾多意覺,以彼因常相近故。若謂非同時多意覺因者,曰:諸出入息,亦應非漸次生多意覺,既不頓生,前後無差別故。又彼諸息應非決定唯生一一意覺,於一息頃亦緣眾多義故。若謂此因不定,以一覺能知多義故。曰:是則彼意覺應頓知多義,以如是知無相違故。又彼意覺,應亦不能漸知多義,以既不能頓知,前後無差別故。若計從身所生,非從自類前念生,有時次第之息多剎那前後生起,是如是次第生起一一心之親因(即計前後諸息,次第各生一心)。故眾多意覺不同時頓生。曰:彼等諸息如何能前後次第生?不應道理,以無能次第生之因故。以從常住身為生因故。若謂此因不成,是從前念自同類因生者。曰:若爾,胎中最初息應不得生,以於爾時彼因如是同類前念非有故。若言不成,則無前生應成相違。又初生無間之出入息,縱有同類前念,亦應決定是多分,以遍眾多別異境故。若許爾者,眾多意覺應頓時生,以彼親因身是常住,助緣眾多息之功能未退失故。若謂其因不定,息雖眾多,同一時者亦是一心之因,非多心因。曰:若爾,息動微弱等時,如缺一強烈息轉,意覺亦應不生,要彼一切完聚方是意覺之因故。倘謂此因不成,隨有強弱何息,皆是意覺之因。曰:是則由息之力,意識亦應有明不明之差別,以隨有強弱何息,即是意覺之親因故。此因決定,若此果法從彼增減異因,而不隨異者,此即非彼之親果故。
申三、解同
識功能定故,一唯是一因。由貪著餘義,識則無功能,
不緣他義故。若謂先從身,頓生起諸覺,後由自類定。
其身之功能,何故而遮止?
若謂多覺頓生之過,汝亦同犯。曰:此不相同。前一覺唯是後一覺之因,前一一識生後一一識之功能決定故。如識由貪着餘色義,則無緣他聲義之功能,而不緣聲故。若謂先從身頓生起諸覺,後由自同類生覺決定,故非多覺頓生。曰:身之功能後時何故遮止?應不遮止,是常住故。
辰三、斷諍
身滅非依故,心應單獨住。若心續住因,不為彼因轉,
而作其支分。即此世五處,是生餘身因。為破彼支事。
及因,不可得,說非能決定。根等是有餘。前根於自類,
現見諸功能,見轉故餘餘,諸生亦成立。若彼從身生,
犯如前過失。若從心,餘身。亦應從此生。
若謂死時身遮滅,心應單獨安住,以心不間斷,而身非心之所依故。曰:若從欲界當生無色界之士夫,死後心暫單獨安住,以彼心相續安住之因臨死之心,不為彼後身因獲得隨轉故而為助緣之支分故。若從欲界當生欲界之士夫,死後心非單獨住,以彼臨死之心,是後身之俱有緣故。問:若爾,何為後身之親因?曰:即此生之最後五處,是生餘身之親因,以是於後身體性,主要能饒益者故。順世派為破臨死之身心,為彼後世身心之支分事及因性,以後世身心之俱有緣及親因不可得故為因。論說彼非能決定,以立彼宗之遍相錯亂故。又根等亦非成立彼臨死之根不結續後根之正因,以是成立彼宗之有餘因故。又亦能成立從前念根引生後念餘餘諸根,以現見前念根後轉變成後念根故。如現在前念根現見有饒益自類之功能故。若謂其因不成,是從身生彼諸根者。曰:諸根應犯如前頓生之過失,以其親因之身是常,相近有故。若謂根從心生,則其後餘身亦應從此心生也。
卯三、結
非由離因故,諸最後心等,皆無相結續,故彼立有餘。
外說:一切最後心皆無後心結續,由離親因之身故。此說非理。以身非心之親因故。如是臨終心之能立,非成立凡夫彼臨終心無後心相結續之正因,許是成立彼宗之有餘因故。
癸二、釋修亦無無邊增長難分二:子一、難。二、釋。今初:
由修雖增勝,如跳與水暖,非能越自性。
難曰:悲心雖由修習可以增勝,然不能超越以前自性,無邊增長,如跳躍及水暖。
子二、釋分二:丑一、喻義不同,二、斷諍。今初:
若所作復須,觀待勤功力,或所依不堅,殊勝不增長,
非如是自性。益彼諸功能,於諸後殊勝,無辦功能故。
依非常住故。雖增非性故。若時所修作,不復待勤力,
餘力轉增勝。心中悲愍等,修生,自然轉。如火等於薪,
水銀與金等。故從彼等生,是性生功德。故能使功力,
後後轉增勝。是從前同類,種子增長者,悲等諸覺心,
修習於何住?
悲心非如是不無邊增長之自性。若彼修習所作復須觀待勤勇功力,或所依不堅牢性,則其殊勝不能增長。然悲等之所依堅固,是由修習自然轉勝之功德故。跳躍雖亦增勝,然非如是無邊增長之自性,以無饒益汝前殊勝之諸功能,而能成辦饒益後殊勝之功能故。又水暖性雖亦增勝,然非如是無邊增長之自性,以其所依非常安住而乾竭故。又跳躍等亦應無邊增長,若時修習所作不復待功力,其餘功力輾轉殊勝故。已許此因。此頌又可作自宗解,謂悲愍等應能無邊增長,若時修習所作,不復待功力,其餘功力輾轉殊勝故。又由彼等修習所生彼悲愍等,其後後修習功力輾轉增勝,是心性中所生功德故。以是心中由修習生,復是自然而轉故。喻如火等於薪等自然而轉,又如水銀與金等和合熔化,不待第二熔化故。悲等諸覺心若已修習,於何量住?應不住增長。何以故?以是從前同類種子增長者之心中功德故。
丑二、斷諍
跳則非如是,從跳生於跳,彼因「力、勤勇」功能決定故。
跳是決定性。初跳非如後,彼身違逆故。功漸除違逆,
安住自力性。悲從自種生,若自種為因,無逆品損害,
心成彼體性。如是前前修,心法悲愍性,及離貪覺等,
是餘顯根本。由修彼悲性,如離貪、貪、厭。
外曰:若悲愍等由修習力無邊增長者,跳躍亦應能無邊跳。曰:跳躍非如悲等,唯從前念同類,生於後念無邊跳躍,以跳躍量是決定性故。跳躍之因是體力與勤勇等功能,量決定故。問:若爾,則從最初應如後時能跳。曰:彼練習跳躍之人,非從最初便能如後時所跳,以有痰濕等病,與身輕利相違逆故。又習跳者,縱以功用漸除違逆,然亦不能無邊跳躍,以安住自因體力決定量故。問:一切有情應皆有大悲心,以悲心從前念同類生,時無始故。曰:悲心以自種子為因者,若無逆品損害,則於心中自然而轉成彼體性。以是從自種子所生之心功德故。若悲心後,發生瞋恚等逆品違害其種子,則不能相續增長,故非一切有情皆能成就大悲心也。諸佛世尊由修習力成悲體性。謂由前前修習之心法,悲愍、離貪之覺等為同類餘心顯現之根本故,喻如阿羅漢離貪之覺,有貪者之貪欲,瑜伽師之厭離等心,皆自然而生起。
略結上義,謂分別意識為有因無因?無因如後文破。若有因,其因為常為無常?常不應理。常有遍常與不遍常。遍常不應理,如破自在為因,包括計時、方為因等。破不遍常法為因,如上述:非從無次第生有次第等所說。若計從無常因生者,則觀意識自體為常無常?若計常者,如下文破常我時廣說。若自性無常從無常因生者,則觀身心為一體為異體?一體不應理,如是身亦應生功德等文廣說。若異體者,為從物生為從心生?若從物生者,身僅為意識之俱有緣,是已極成,非是所破。若計身為意識之殊勝因者,為作親因緣,為作殊勝增上緣?初不應理,觀為前後,為同時因?初不應理,身住心亦應住等廣說。同時因不應理,身無盛衰等文廣說。若計為殊勝增上緣者,應如眼根饒益眼識之理而破。又觀作殊勝所依之身,為有根身?為一切根之和合?為是無分一體之粗身?為是眾多細分?前二不應理,彼如覺緣故等文廣說。計無分粗身不應理,手等搖動時等文廣說。計眾多微塵身為意識殊勝所依,不應道理,無餘是因者等文廣說。若計意識從前念心生者,為從自心前念生,抑從他身如父母之前念心生?若從他身前念心為因者,為作自意識之親因緣,為作殊勝俱有緣?是則父母聰明多聞等,子女亦應如是。或父母愚暗無知,子女亦應爾。在講親因使果隨轉時廣說。若從自心前念生者,則善成立自宗──有前後世。總主量曰:初生無間之意識,必有前念心意為先,是心法故。如現見從現前貪生瞋恚等。凡夫臨終意識必有後心結續,是有貪心故,如現見從貪心生瞋恚等。
釋量論略解卷第三(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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