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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 第一卷

No. 1606 [cf. No. 1605]
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第一
安慧菩薩糅
大唐三藏法師玄奘奉詔譯
本事分中三法品第一之一
諸會真淨究竟理,超聖行海昇彼岸,
證得一切法自在,善權化導不思議,
無量希有勝功德,自他並利所依止,
敬禮如是大覺尊,無等妙法諸聖眾。
敬禮開演本論師,親承聖旨分別者,
由悟契經及解釋,爰發正勤乃參綜。
今此頌中無倒稱讚最勝功德敬申頂禮,以供養三寶及造此論經釋二師隨其所應。所以者何?此論所依及能起故。佛薄伽梵是契經等一切教法平等所依,無師自悟諸法實性,一分教起所依處故。從此無間聖弟子眾依法隨學法為依者,法界所流故。經釋二師亦契如來所說正法,一分無倒聞思修行,為依止故隨而造論。初二頌顯示如來、應、正等覺勝德六義,所謂自性、因、果、業、相應、差別義。諸會真淨究竟理者,顯自性義,謂諸佛法身以一切種轉依真如為體性故。超聖行海昇彼岸者,顯因義,謂佛菩提從一切種極喜等十地聖行無量無數大劫,圓滿修習因所生故。證得一切法自在者,顯果義,謂永斷一切煩惱障所知障及彼餘習,證得無邊希有功德無上三菩提果,於一切法自在轉故。善權化導不思議者,顯業義,謂以超非一切智境,神通記說教誡變現等無量調伏方便,導引可化有情令心界清淨故。無量希有勝功德者,顯相應義,謂超尋思數量無邊種種難行苦行,所生無上大悲、力、無畏等功德法寶相應故。自他並利所依止者,顯差別義,謂如來受用變化自性身,如其次第自他並利所依故。所依者,身義、體義,無差別也。自他並利所依者,就勝而說,謂受用身自利最勝,處大會中能受第一廣大甚深法聖財故。變化身者,他利最勝,遍於十方一切世界能起無間,猶工巧業等諸變化事,建立有情所應作故。自性身者,謂諸善逝共有法身最極微細,一切障轉依真如為體故,於自他利並為最勝,由證此身得餘身故。此三佛身是差別義。當知此中亦讚法、僧功德。法寶者,自性因果等義所攝故。僧寶者,隨此修學所生故。庶令學者無諸怖畏,方造論端建茲體性。
本事與決擇,是各有四種,
三法攝應成,諦法得論議。
幾何因取相,建立與次第,
義喻廣分別,集總頌應知。
問:何故論端先辯蘊等?答:欲令學者於幾何因等諸思擇處得善巧故。所以者何?由此善巧能得二種稱讚利益,所謂作意稱讚利益、論議決擇稱讚利益。作意稱讚利益者,謂善順增長奢摩他、毘鉢舍那故。善順增長奢摩他者,謂於如是諸思擇處已作善巧,得無疑故。隨其所樂於一境界正觀現前,心易定故。善順增長毘鉢舍那者,以無量門觀察一切所知境界,速令正慧究竟滿故。論議決擇稱讚利益者,由於如是諸思擇處善通達故,成就一切問答自在,於諸異論得無所畏。
問:蘊界處各有幾種?答:蘊有五種,謂色蘊、受蘊、想蘊、行蘊、識蘊。界有十八,謂眼界色界眼識界、耳界聲界耳識界、鼻界香界鼻識界、舌界味界舌識界、身界觸界身識界、意界法界意識界。處有十二,謂眼處色處、耳處聲處、鼻處香處、舌處味處、身處觸處、意處法處。
問:何因蘊唯有五?答:為顯五種我事故,謂為顯身具我事、受用我事、言說我事、造作一切法非法我事、彼所依止我自體事。於此五中前四是我所事,第五即我相事。言身具者,謂內外色蘊所攝、受等諸蘊受用等義,相中當說。彼所依止我自體事者,謂識蘊是身具等所依我相事義。所以者何?世間有情多於識蘊計執為我,於餘蘊計執我所。
問:何因界唯十八?答:由身具等能持過現六行受用性故。身者,謂眼等六根。具者,謂色等六境。過現六行受用者,謂六識。能持者,謂六根六境能持六識,所依所緣故。過現六識能持受用者,不捨自相故。當知十八以能持義故說名界。
問:何因處唯十二?答:唯身及具能與未來六行受用為生長門故。謂如過現六行受用相為眼等所持,未來六行受用相以根及義為生長門亦爾。所言唯者,謂唯依根境立十二處,不依六種受用相識。
問:云何名取蘊?答:以取合故名為取蘊。取者,謂諸蘊中所有欲貪。何故欲貪說名為取?謂於未來現在諸蘊能引不捨故,希求未來染著現在欲貪名取。欲者希求相、貪者染著相,由欲希求未來自體為方便故,引取當蘊令起現前。由貪染著現在自體為方便故,執取現蘊令不捨離。是故此二說名為取。問:何故界處說有取法?答:應如蘊說。當知界處與取合故,名有取法。
問:色蘊何相?答:變現相是色相。此有二種:一觸對變壞、二方所示現。觸對變壞者,謂由手足乃至蚊蛇所觸對時即便變壞。方所示現者,謂由方所可相示現如此如此色、如是如是色,或由定心或由不定尋思相應種種搆畫。方所者,謂現前處所。如此如此色者,謂骨鎖等所知事同類影像。如是如是色者,謂形顯差別。種種搆畫者,謂如相而想。
問:受蘊何相?答:領納相是受相。謂由受故領納種種淨不淨業所得異熟,若清淨業受樂異熟、不清淨業受苦異熟、淨不淨業受不苦不樂異熟。所以者何?由淨不淨業感得異熟阿賴耶識恒與捨受相應。唯此捨受是實異熟體,苦樂兩受從異熟生故,假說名異熟。
問:想蘊何相?答:搆了相是想相。由此想故搆畫種種諸法像類,隨所見聞覺知之義起諸言說。見聞覺知義者,眼所受是見義、耳所受是聞義。自然思搆應如是如是是覺義。自內所受是知義。諸言說者,謂詮辯義。
問:行蘊何相?答:造作相是行相。由此行故令心造作,謂於善、惡、無記品中驅役心故。又於種種苦樂等位驅役心故。
問:識蘊何相?答:了別相是識相。由此識故了別色聲香味觸法等種種境界。
問:眼界何相?答:謂眼曾、現見色,及此種子積集異熟阿賴耶識是眼界相。眼曾見色者,謂能持過去識受用義以顯界性。現見色者,謂能持現在識受用義以顯界性。及此種子積集異熟阿賴耶識者,謂眼種子。或唯積集,為引當來眼根故。或已成熟,為生現在眼根故。此二種名眼界者,眼生因故。如眼界相,耳鼻舌身意界相亦爾。
問:色界何相?答:諸色眼曾、現見,及眼界於此增上,是色界相。眼界於此增上者,謂依色根增上力外境生故。如色界相,聲香味觸法界相亦爾。
問:眼識界何相?答:謂依眼緣色似色了別,及此種子積集異熟阿賴耶識,是眼識界相。如眼識界,耳鼻舌身意識界相亦爾。
問:處何相?答:如界應知,隨其所應。謂眼當見色,及此種子等隨義應說。
云何建立色蘊?謂諸所有色,若四大種及四大種所造。所造者,謂以四大種為生、依、立、持、養因義,即依五因說名為造。生因者,即是起因,謂離大種色不起故。依因者,即是轉因,謂捨大種諸所造色無有功能,據別處故。立因者,即隨轉因,由大變異能依造色隨變異故。持因者,即是住因,謂由大種諸所造色相似相續生,持令不絕故。養因者,即是長因,謂由大種養彼造色令增長故。
四大種者,謂地、水、火、風界。地界者,堅勁性。水界者,流濕性。火界者,溫熱性。風界者,輕動性。所造色者,謂眼等五根,色聲香味所觸一分,及法處所攝色。眼根者,謂四大種所造、眼識所依,清淨色為體。耳根者,謂四大種所造、耳識所依,清淨色為體。鼻根者,謂四大種所造、鼻識所依,清淨色為體。舌根者,謂四大種所造、舌識所依,清淨色為體。身根者,謂四大種所造、身識所依,清淨色為體。
色者,四大種所造眼根所行義,謂青、黃、赤、白、長、短、方、圓、麁、細、高、下、若正不正、光、影、明、闇、雲、煙、塵、霧、逈色、表色、空一顯色。此復三種,謂妙、不妙、俱相違色。此青等二十五色建立,由六種因,謂相故、安立故、損益故、作所依故、作相故、莊嚴故。如其次第四、十、八、一、一、一。逈色者,謂離餘礙觸方所可得。空一顯色者,謂上所見青等顯色。
聲者,四大種所造耳根所取義,若可意、若不可意、若俱相違、若因受大種、若因不受大種、若因俱大種、若世所共成、若成所引、若遍計所執、若聖言所攝、若非聖言所攝。如是十一種聲,由五種因所建立,謂相故、損益故、因差別故、說差別故、言差別故。相者,謂耳根所取義。說差別者,謂世所共成等三。餘如其所應。因受大種者,謂語等聲。因不受大種者,謂樹等聲。因俱者,謂手鼓等聲。世所共成者,謂世俗語所攝。成所引者,謂諸聖所說。遍計所執者,謂外道所說。聖非聖言所攝者,謂依見等八種言說。
香者,四大種所造鼻根所取義,謂好香、惡香、平等香、俱生香、和合香、變異香。當知此香三因建立,謂相故、損益故、差別故。俱生香者,旃彈那等。和合香者,謂和香等。變異香者,謂熟果等。
味者,四大種所造舌根所取義,謂苦、酢、甘、辛、醎、淡,若可意、若不可意、若俱相違,若俱生、若和合、若變異。建立此味,應如香說。
所觸一分者,四大種所造身根所取義,謂滑、澁、輕、重、軟、緩、急、冷、飢、渴、飽、力、劣、悶、癢、黏、病、老、死、疲、息、勇。此所觸一分,由八因建立,謂相故、摩故、稱故、觸故、執故、雜故、界不平等故、界平等故。水風雜故冷,地水雜故黏,界平等故息力勇,勇者無畏飽。由二種界不平等故,有飢等餘觸。
法處所攝色者,略有五種,謂極略色、極逈色、受所引色、遍計所起色、自在所生色。極略色者,謂極微色。極逈色者,謂即此離餘礙觸色。受所引色者,謂無表色。遍計所起色者,謂影像色。自在所生色者,謂解脫靜慮所行境色。
云何建立受蘊?謂六受身,眼觸所生受乃至意觸所生受,若樂、若苦、若不苦不樂。復有樂身受、苦身受、不苦不樂身受。樂心受、苦心受、不苦不樂心受。復有樂有味受、苦有味受、不苦不樂有味受。樂無味受、苦無味受、不苦不樂無味受。復有樂依耽嗜受、苦依耽嗜受、不苦不樂依耽嗜受。樂依出離受、苦依出離受、不苦不樂依出離受。身受者,謂五識相應受。心受者,謂意識相應受。有味受者,謂自體愛相應受。無味受者,謂此愛不相應受。依耽嗜受者,謂妙五欲愛相應受。依出離受者,謂此愛不相應受。如是建立由四種因,謂所依故、自體故、集所依故、雜染清淨故。集色所依建立身受,集無色所依建立心受。由雜染故建立有味等,由清淨故建立無味等。此愛不相應者,謂離繫及隨順離繫。
云何建立想蘊?謂六想身,眼觸所生想乃至意觸所生想。由此想故,或了有相、或了無相、或了小大無量、或了無少所有無所有處。有相想者,謂除不善言說、無相界定及有頂定想所餘想。無相想者,謂前所除想。小想者,謂能了欲界想。大想者,謂能了色界想。無量想者,謂能了空無邊處、識無邊處想。無所有處想者,謂能了無所有處想。不善言說想者,謂未學語言故,雖於色起想而不能了此名為色故,名無相想。無相界定想者,謂離色等一切相無相,涅槃想故,名無相想。有頂定想者,謂彼想不明利,不能於境圖種種相故,名無相想。小者,謂欲界下劣故。大者,謂色界增上故。無量者,謂空無邊處、識無邊處無邊際故。是故緣彼諸想,亦名小大無量。
云何建立行蘊?謂六思身,眼觸所生思乃至意觸所生思。由此思故,思作諸善、思作雜染、思作分位差別。又即此思,除受及想,與餘心所有法并心不相應行,總名行蘊。雖除受想,一切心所有法及心不相應行皆行蘊相,然思最勝,與一切行為導首,是故偏說。為顯此義故,說由思造善法等。善者,謂當說信等。雜染者,謂當說貪等根本煩惱,及貪等煩惱分少分煩惱。分位差別者,謂於思所發種種行位,假設心不相應行。
問:何等名餘心所有法?答:所謂作意、觸、欲、勝解、念、三摩地、慧、信、慚、愧、無貪、無瞋、無癡、勤、安、不放逸、捨、不害、貪、瞋、慢、無明、疑、薩迦耶見、邊執見、見取、戒禁取、邪見、忿、恨、覆、惱、嫉、慳、誑、諂、憍、害、無慚、無愧、惛沈、掉舉、不信、懈怠、放逸、忘念、不正知、散亂、睡眠、惡作、尋、伺。如是思等五十五法,若遍行、若別境、若善、若煩惱、若隨煩惱、若不定,如其次第,五、五、十一、十二、十四應知。又此諸心所有法,若相若業當廣分別。
思者,於心造作意業為體,於善、不善、無記品中役心為業。於心造作意業為體者,此辯其相。於善等品中役心為業者,此辯其業。以於所作善等法中發起心故。
作意者,發動心為體,於所緣境持心為業。於所緣境持心者,謂即於此境數數引心,是故心得定者,名得作意。
觸者,依三和合諸根變異分別為體,受所依為業。謂識生時,所依諸根隨順生起苦樂等受變異行相,隨此行相分別觸生。
欲者,於所樂事彼彼引發所作希望為體,正勤所依為業。彼彼引發所作希望者,謂欲引攝見聞等一切作用故。
勝解者,於決定事隨所決定印持為體,不可引轉為業。隨所決定印持者,謂是事必爾,非餘決了勝解。由勝解故,所有勝緣不能引轉。
念者,於串習事令心明記不忘為體,不散亂為業。串習事者,謂先所受。不散亂業者,由念於境明記憶故,令心不散。
三摩地者,於所觀事令心專一為體,智所依止為業。令心專一者,於一境界令心不散故。智所依者,心處靜定知如實故。
慧者,於所觀事擇法為體,斷疑為業。斷疑者,謂由慧擇法得決定故。
信者,於有體有德有能忍可清淨希望為體,樂欲所依為業。謂於實有體起忍可行信,於實有德起清淨行信,於實有能起希望行信,謂我有力能得能成。
慚者,於諸過惡自羞為體,惡行止息所依為業。
愧者,於諸過惡羞他為體,業如慚說。
無貪者,於有有具無著為體,惡行不轉所依為業。
無瞋者,於諸有情苦及苦具無恚為體,惡行不轉所依為業。
無癡者,由報教證智決擇為體,惡行不轉所依為業。慚等易了,故不再釋。報教證智者,謂生得聞思修所生慧,如次應知。決擇者,謂慧勇勤俱。
勤者,被甲方便無下無退無足心勇為體,成滿善品為業。謂如經說:有勢有勤、有勇堅猛,不捨善軛。如其次第應配釋被甲心勇等諸句。滿善品者,謂能圓滿隨初所入根本靜慮。成善品者,謂即於此極善修治。
安者,止息身心麁重、身心調暢為體,除遣一切障礙為業。除遣一切障礙者,謂由此勢力依止轉故。
不放逸者,依止正勤、無貪瞋癡修諸善法,於心防護諸有漏法為體,成滿一切世出世福為業。謂由正勤等為先,能修一切善法及防有漏,是故依此四法假立不放逸體。有漏法者,謂諸漏及漏處所境界。
捨者,依止正勤、無貪瞋癡,與雜染住相違,心平等性、心正直性、心無功用住性為體,不容雜染所依為業。心平等性等者,謂以初中後位辯捨差別。所以者何?由捨與心相應,離沈沒等不平等性故,最初證得心平等性;由心平等遠離加行,自然相續故,次復證得心正直性;由心正直,於諸雜染無怯慮故,最後證得心無功用住性。
不害者,無瞋善根一分心悲愍為體,不損惱為業。當知不害不離無瞋,故亦是假。
貪者,三界愛為體,生眾苦為業。生眾苦者,謂由愛力五取蘊生故。
瞋者,於諸有情苦及苦具心憎恚為體,不安隱住惡行所依為業。不安隱住者,謂心懷憎恚多住苦故。
慢者,依止薩迦耶見心高舉為體,不敬苦生所依為業。不敬者,謂於師長及有德所而生憍傲。苦生者,謂生後有故。
無明者,謂三界無智為體,於諸法中邪決定疑雜染生起所依為業。邪決定者,謂顛倒智。疑者,猶豫。雜染生起者,謂貪等煩惱現行。彼所依者,謂由愚癡起諸煩惱。
疑者,於諦猶豫為體,善品不生依止為業。於諦猶豫者,亦攝於實猶豫,如其所應滅道諦攝故。善品不生者,謂由不決不造修故。
薩迦耶見者,於五取蘊等隨觀執我及我所,諸忍欲覺觀見為體,一切見趣所依為業。
邊執見者,於五取蘊等隨觀執若常若斷,諸忍欲覺觀見為體,障處中行出離為業。處中行者,謂離斷常緣起正智。
見取者,謂於諸見及見所依五取蘊等,隨觀執為最為勝、為上為妙,諸忍欲覺觀見為體,執不正見所依為業。
戒禁取者,於諸戒禁及戒禁所依五取蘊等,隨觀執為清淨、為解脫、為出離,諸忍欲覺觀見為體,勞而無果所依為業。戒禁者,謂惡見為先。勞無果者,由此不能得出離故。
邪見者,謗因謗果,或謗作用、或壞實事、或邪分別,諸忍欲覺觀見為體,斷善根為業,及不善根堅固所依為業、不善生起為業、善不生起為業。謗因者,謂無施與、無愛樂、無祠祀、無妙行、無惡行等。謗果者,謂無妙行及惡行業所招異熟等。謗作用者,謂無此世間無彼世間、無母無父、無化生有情等,誹謗異世往來作用故、誹謗任持種子作用故、誹謗相續作用故。壞實事者,謂無世間阿羅漢等。邪分別者,謂餘一切分別倒見。斷善根者,謂由增上邪見,非一切種。
問:如是五見,幾增益見?幾損減見?答:四是增益見,於所知境增益自性及差別故、於諸見中增益第一及清淨故。謂於五取蘊所知無我境,增益我我所自性,是薩迦耶見。增益我常無常差別,是邊執見。於諸惡見增益第一,是見取。即於此見增益清淨,是戒禁取。一多分是損減見。一多分者,由邪分別不必損減故。
問:計前後際所有諸見,彼於此五幾見所攝?答:或二或一切。問:於不可記事所有諸見,彼於此五幾見所攝?答:或二或一切。二者,謂邊執見及邪見自相故。一切者,謂五見眷屬故。
問:薄伽梵觀何過失故,於蘊界處以五種相誹毀計我?答:觀彼攝受薩迦耶見者有五種過失故,謂異相過失、無常過失、不自在過失、無身過失、不由功用解脫過失。異相過失者,謂色蘊等非我體性,異我相故。無常過失者,謂非我處色蘊等中我應無常故。所以者何?非所依無、能依有故。不自在過失者,謂不應觀我有色等,我應不自在故。所以者何?我於色等不能自在轉故。無身過失者,謂非離色等異處有我,我應無身故。所以者何?離身計我不可得故。不由功用解脫過失者,設有如是分別我相亦不應理,無色等我不由功用應解脫故。所以者何?身縛若無,我應任運解脫。
問:於五取蘊有二十句薩迦耶見,謂計色是我、我有諸色,色屬於我、我在色中。如是計受想行識是我、我有識等,識等屬我、我在識等中。於此諸見,幾是我見?幾我所見?答:五是我見,十五是我所見。謂計色是我、計受想行識是我,此五是我見;餘十五是我所見。何因十五是我所見?相應我所故、隨轉我所故、不離我所故。相應我所者,謂我有色乃至我有識。所以者何?由我與彼相應,說有彼故。隨轉我所者,謂色屬我乃至識屬我。所以者何?若彼由此自在力轉,或捨或役,世間說彼是我所故。不離我所者,謂我在色中乃至我在識中。所以者何?彼計實我處在蘊中,遍體隨行故。
問:薩迦耶見,當言於事了不了耶?答:當言於事不得決了,如於繩上妄起蛇解。於事不決了者,若能決了色等實相,必不應起虛妄我見。譬如有人欻爾見繩遂執為蛇,不了繩相而起蛇執。
忿者,依止現前不饒益相,瞋之一分,心怒為體,執仗憤發所依為業。當知忿等是假建立,離瞋等外無別性故。
恨者,自此已後,即瞋一分,懷怨不捨為體,不忍所依為業。自此後者,謂從忿後。不忍者,謂不堪忍不饒益事。
覆者,於所作罪他正舉時,癡之一分,隱藏為體,悔不安住所依為業。法爾覆藏所作罪者心必憂悔,由此不得安隱而住。
惱者,忿恨居先,瞋之一分,心戾為體,高暴麁言所依為業、生起非福為業、不安隱住為業。高暴麁言者,謂語現凶踈切人心腑。
嫉者,耽著利養不耐他榮,瞋之一分,心妬為體,令心憂慼不安隱住為業。
慳者,耽著利養於資生具,貪之一分,心悋為體,不捨所依為業。不捨者,由慳悋故,非所用具亦恒聚積。
誑者,耽著利養,貪癡一分,詐現不實功德為體,邪命所依為業。
諂者,耽著利養,貪癡一分,矯設方便隱實過惡為體,障正教授為業。矯設方便隱實過惡者,謂託餘事以避餘事。障正教授者,由不如實發露所犯,不任教授故。
憍者,或依少年無病長壽之相、或得隨一有漏榮利之事,貪之一分,令心悅豫為體,一切煩惱及隨煩惱所依為業。長壽相者,謂不死覺為先分別此相,由此能生壽命憍逸。隨一有漏榮利事者,謂族姓、色力、聰叡、財富、自在等事。悅豫者,謂染喜差別。
害者,瞋之一分,無哀無悲無愍為體,損惱有情為業。
無慚者,貪瞋癡分,於諸過惡不自恥為體,一切煩惱及隨煩惱助伴為業。
無愧者,貪瞋癡分,於諸過惡不羞他為體,業如無慚說。
惛沈者,謂愚癡分,心無堪任為體,障毘鉢舍那為業。
掉舉者,謂貪欲分,隨念淨相心不寂靜為體,障奢摩他為業。隨念淨相者,謂追憶往昔隨順貪欲戲笑等故,心不寂靜。
不信者,謂愚癡分,於諸善法心不忍可、心不清淨、心不悕望為體,懈怠所依為業。懈怠所依者,由不信故,無有方便加行樂欲。
懈怠者,謂愚癡分,依著睡眠倚臥為樂,心不策勵為體,障修方便善品為業。
放逸者,依止懈怠及貪瞋癡,不修善法,於有漏法心不防護為體,增惡損善所依為業。
忘念者,煩惱相應念為體,散亂所依為業。
不正知者,煩惱相應慧為體,由此慧故起不正知身語心行,毀犯所依為業。不正知身語心行者,謂於往來等事不正觀察,以不了知應作不應作故,多所毀犯。
散亂者,謂貪瞋癡分,心流散為體。此復六種,謂自性散亂、外散亂、內散亂、相散亂、麁重散亂、作意散亂。自性散亂者,謂五識身由彼自性於內靜定無功能故。外散亂者,正修善時於五妙欲其心馳散,謂方便修聞等善法,捨彼所緣,心外馳散處妙欲中。內散亂者,正修善時沈掉味著,謂修定者發起沈掉及味著故退失靜定。相散亂者,為他歸信矯示修善,謂欲令他信己有德故現此相,由此因緣所修善法漸更退失。麁重散亂者,依我我所執及我慢品麁重力故,修善法時於已生起所有諸受起我我所,及與我慢執受間雜取相。謂由我執等麁重力故,於已生起樂等受中,或執為我、或執我所、或起我慢,由此所修善品永不清淨。執受者,謂初執著。間雜者,從此已後由此間雜諸心相續。取相者,謂即於此受數執異相。作意散亂者,謂於餘乘餘定若依若入所有流散。謂依餘乘或入餘定,捨先所習發起散亂,當知能障離欲為業,謂依隨煩惱性散亂說。
睡眠者,依睡因緣,是愚癡分,心略為體,或善、或不善、或無記,或時,或非時,或應爾、或不應爾。越失所作依止為業。睡因緣者,謂羸瘦疲倦身分沈重,思惟闇相捨諸所作,曾數此時串習睡眠。或他呪術神力所引、或因動扇涼風吹等。愚癡分言,為別於定。又善等言,為顯此睡非定癡分。時者,謂夜中分。非時者,謂所餘分。應爾者,謂所許時設復非時,或因病患或為調適。不應爾者,謂所餘分。越失所作依止為業者,謂依隨煩惱性睡眠說。
惡作者,依樂作不樂作、應作不應作,是愚癡分,心追悔為體,或善或不善或無記、或時或非時、或應爾或不應爾,能障心住為業。樂作者,樂欲為先,造善惡行。不樂作者,由他勢力及諸煩惱之所驅逼,令有所作如其所應。愚癡分者,隨煩惱所攝。時者,乃至未出離。非時者,出離已後。應爾者,於是處。不應爾者,於非處。
尋者,或依思或依慧尋求意言,令心麁為體。依思依慧者,於推度不推度位,如其次第追求行相意言分別。
伺者,或依思或依慧伺察意言,令心細為體。依思依慧者,於推度不推度位,如其次第伺察行相意言分別。如是二種,安不安住所依為業。尋伺二種行相相類故,以麁細建立差別。
復次諸善心法斷自所治為業,煩惱隨煩惱障自能治為業。如信慚等能斷不信及無慚等,貪等煩惱能障無貪對治等法,謂障礙彼令不生故。當知忿等諸隨煩惱能障慈等,各別對治亦爾。
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第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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