校註
參見《四分律比丘戒本》(T22, no. 1429, p.
1015b14-15)。
參見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》卷一(T23, no. 1442, p.
627a10-11)。
參見《靈峰宗論》卷六(J36, no. B348, p. 350b15-p.
351a12)。
可參閱弘一大師《四分律含注戒本隨講別錄》。
參見《四分律》卷三十二(T22, no. 1428, p.
789c26-27)。
參見《三皈五戒正範》,新京市:四寶堂,一九四四年,頁一―十。
參見《在家律要廣集》卷一(R106, p.
734b10-12)。
參見《菩薩戒義疏》卷上:「初果耕地蟲離四寸。」(T40, no. 1811,
p. 563b21)
參見《四分律名義標釋》卷十一(R70, p.
564a9-12)。
參見《分別善惡報應經》卷下(T1, no. 81, p.
899b26-c11)。
參見《三皈五戒正範》,新京市:四寶堂,一九四四年,頁三十一。
參見《三皈五戒正範》,新京市:四寶堂,一九四四年,頁四十。
參見《薩婆多毘尼毘婆沙》卷一(T23, no. 1440, p.
509b6-11)、《毗尼討要》卷三(R70, p.
360a1-3)。
參見《毗尼討要》卷三:「義云:若自有染心,將欲犯戒,寧可捨已為之,後還懺受,亦得。」(R70, p.
360a3-4)推測「義云」是指「意義是」之意,而非指《義鈔》。
參見《三皈五戒正範》,新京市:四寶堂,一九四四年,頁十一―二十二。
參見《三皈五戒正範》,新京市:四寶堂,一九四四年,頁四十一。
參見《梵網經》卷下(T24, no. 1484, p.
1007a28-b3)、《菩薩戒義疏》卷下(T40, no. 1811, p. 578a6-18)。
參見《禮記.明堂位》。
參見《荀子.禮論篇》。
參見《禮記.樂記》。
可參閱淨海法師,〈泰僧安居記〉,《海潮音》四十三卷四月號,頁十九。
參見《三皈五戒正範》,新京市:四寶堂,一九四四年,頁二十三―三十。
同校註14。
參見《律學發軔》卷上(R106, p.
929a1-2)。
參見《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》卷三(T40, no. 1804, p.
150b20)。《五分律》、《十誦律》未見到相似內容。
參見《八宗綱要鈔》卷上(B32, no. 171, p.
41a7-10)。
參見《四分律》卷三(T22, no. 1428, p.
584a10-11)。
以上三句參見《梵網經》卷下(T24, no. 1484, p.
1004b16-c7)。
參見《瑜伽師地論》卷四十一〈戒品〉(T30, no. 1579, p.
517b6-p. 518a6)。
參見《梵網經菩薩戒本疏》卷一(T40, no. 1813, p.
605a21-24)。
參見《傳戒正範》卷四(R107, p. 109b18-p.
110a1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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