校註
參見《過去現在因果經》卷一(T3, no. 189, p. 627a6-8)。
參見《方廣大莊嚴經》卷八(T3, no. 187, p. 588a1-8)。
參見《大乘四論玄義》卷十(R74, p. 173a1-3)。
可參閱龍山章真,《印度佛教史》(目錄),京都:法藏館,一九四四年。
參見《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》卷三十(T22, no. 1421, p. 190b17-26)。
《部執異論疏》已佚失,可參見《大乘法苑義林章》卷二(T45, no. 1861, p. 270c8-11)。
參見《毘尼母經》卷三(T24, no. 1463, p. 818b3-4)。
參見《開元釋教錄》卷十三:「雜阿含經五十卷(五帙)……說事既雜。故無品次誦等差別。」(T55, no. 2154, p. 610c20-23)
參見《大毘婆沙論》卷九十九(T27, no. 1545, p. 511b28-c2)。
可參閱印順法師《印度之佛教》第六章第一節。
可參閱《國譯大藏經》論部卷十三附錄,東京:國民文庫刊行會,一九二一年,頁二十九─五十一。
此表所示,並非清辨所做的分類,而是清辨所舉出其他不同的說法。
可參閱見印順法師《印度之佛教》第六章第四節。
《部執異論疏》已佚失,可參見《三論玄義檢幽集》卷五(T70, no. 2300, p. 460c22)。
可參閱印順法師《印度之佛教》第六章第三節。
《部執異論疏》已佚失,可參見《三論玄義檢幽集》卷六(T70, no. 2300, p. 463b24-25)。
參見《中阿含經》卷二十二(T1, no. 26, p. 570c15-17)。
參見《俱舍論》卷二十三(T29, no. 1558, p. 120b20-24)。
可參閱《木村泰賢全集》第五卷《小乘佛教思想論》,東京:大法輪閣,一九六八年。
參見《八宗綱要鈔》(B32, no. 171, p. 25a1-2)。
參見《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》卷一二六(T27, no. 1545, p. 660a27-29)。
參見《無量壽經》卷上(T12, no. 360, p. 268a29-b2)。
參見《無量壽經》卷上(T12, no. 360, p. 269a15-18)。
參見《無量壽經》卷上(T12, no. 360, p. 268a26-28)。
參見《大阿彌陀經》卷上(T12, no. 364, p. 329c15-16)。
可參閱胡適《白話文學史.第九章佛教的翻譯文學(上)》。
可參閱《太虛大師全書》第一冊〈第一編佛法總學:我怎樣判攝一切佛法〉。
參見《釋摩訶衍論》卷二(T32, no. 1668, p. 605a12-14)。
可參閱印順法師《印度之佛教》第十四章第一節。
可參閱木村泰賢《大乘佛教思想論》第一篇第五章第二、三節。
參見《成唯識論述記》卷一(T43, no. 1830, p. 231c6-14)。
參見《大唐大慈恩寺三藏法師傳》卷五(T50, no. 2053, p. 248b15-c16)。
可參閱呂澂,《西藏佛學原論》,臺北:老古出版社,一九七八年,頁十─十一。
可參閱大村西崖,《密教發達志》卷三,東京:國書刊行會,一九一八年,頁四七三。
參見《都部陀羅尼目》卷一(T18, no. 903, p. 899b21-23)。
參見《金剛頂一切如來真實攝大乘現證大教王經》卷中(T18, no. 865, p. 214b20)。
可參閱《太虛大師全書》第三十二冊〈詩存:潮音草舍詩存續集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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