校註
參見《禪的體驗.禪的開示》,頁二一五。
參見《禪的體驗.禪的開示》,頁二○四。
觀身中三十二物,請參見《法觀經》(T15, no. 611, p.
241a10-13)等;觀身中三十六物,請參見《禪法要解》卷上(T15, no. 616, p. 286c1-4)等。
參見《瑜伽師地論》卷二十八(T30, no. 1579, p.
440a21-p. 442a17)等。
參見《楞伽師資記》(T85, no. 2837, p.
1285a11-b17)。
參見《禪的體驗.禪的開示》,頁二一四。
參見《攝大乘論釋》卷十三(T31, no. 1595, p.
247a27-b6)。
參見《教觀綱宗》(T46, no. 1939, p. 940b10-p.
941a9)。
參見《大般涅槃經》卷二(T12, no. 375, p.
616b10-17)。
參見《大方廣佛華嚴經隨疏演義鈔》卷四十一〈偈讚品〉第二十(T36, no.
1736, p. 318a26-b2)。
參見《楞伽經》卷三〈集一切法品 〉第二(T16, no. 672, p.
607a18-b14)。
參見《異部宗輪論》(T49, no. 2031, p.
16a1-3)。
參見《楞伽師資記》(T85, no. 2837, p.
1290a27)等。
參見《雜阿含經》卷十(T2, no. 99, p.
67a4-8)。
參見《菩薩瓔珞本業經》卷上(T24, no. 1485, p.
1014b19-23)。
參見《阿彌陀經》(T12, no. 366, p.
347a12-23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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