校註
參見《大智度論》卷二〈序品〉第一(T25, no. 1509, p. 66b4-6)。
出自《朱子家訓》,明末清初理學家朱用純著。
參見《注維摩詰經》卷二〈方便品〉第二(T38, no. 1775, p. 340b3-4)等。
《居士傳》共有五十六卷,收錄於《卍續藏》一四九冊,內容主要集錄後漢至清乾隆年間,二百多位佛教居士的言行。(《佛光大辭典》)
可參閱《太虛大師全書》五版,第一冊,臺北:善導寺佛經流通處,二○一二年,頁九十九。
原典中也作「捨具足」。
參見《優婆塞戒經》卷三〈受戒品第十四〉(T24, no. 1488, p. 1048c21-24)。
參見《雜阿含經》卷四(T2, no. 99, p. 24c23-p. 25a16)。
參見《菩薩戒義疏》卷二(T40, no. 1811, p. 577c5-6)。
參見《雜阿含經》卷十(T2, no. 99, p. 67a4-8)等。
同校註5。
可參閱《太虛大師全書》五版,第一冊,臺北:善導寺佛經流通處,二○一二年,頁五○三。
可參閱《太虛大師全書》五版,第一冊,臺北:善導寺佛經流通處,二○一二年,頁三十九。
參見《六祖壇經》(T48, no. 2008, p. 349b24-26)。
參見《地藏經》卷二〈利益存亡品〉第七(T13, no. 412, p. 784b8-12)。
本文係引自智顗說、灌頂記之《法華玄義》卷六:「如《瓔珞》云:神名天心,通名慧性。」未見於《瓔珞經》。
本文係引自守遂註、了童補註之《四十二章經註》,以及其他註疏本,非出自《四十二章經》。
參見《大智度論》卷二十八(T25, no. 1509, p. 264a21-p. 270b4)。
參見《法苑珠林》卷六十九(T53, no. 2122, p. 813a7-18)。
本段原文係引自荊溪湛然之《止觀輔行傳弘決》卷七:「……故《婆沙》中,問:何故餘三不立明名?……」,而非直接出自《大毘婆沙論》卷一○二。
參見《景德傳燈錄》卷四(T51, no. 2076, p. 233c18-21)。
參見《佛說興起行經》卷上(T4, no. 197, p. 164b4-c10)。
全稱為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破僧事》。
參見《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》卷六十一(T27, no. 1545, p. 314b28-c11)等。
《大正藏》中皆作「一角仙人」,未見作「五通仙人」。參見《大智度論》卷十七(T25, no. 1509, p. 183a15-c17)等。
參見《摩訶僧祇律》卷三十二(T22, no. 1425, p. 489a11-12)。
參見《四分律》卷五十一(T22, no. 1428, p. 946b13-c18)。
參見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》卷二十九(T24, no. 1451, p. 347b1-26)等。
參見《四分律》卷三十二(T22, no. 1428, p. 793b16-p. 797b3)。
參見《佛說義足經》卷上(T4, no. 198, p. 180c23-p. 181b2)。
參見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》卷四十二〈飲酒學處〉第七十九(T23, no. 1442, p. 858b7-p. 859a3)。
勒南著、雷崧生譯,《耶穌傳》,臺北市:臺灣商務,一九六九年,頁十二。
羅光著,《基督傳》,臺北:上智,一九八六年,頁十二。
此文收錄於梁啟超的《佛學研究十八篇》一書。
可參閱釋印順《佛教史地考論》〈佛滅紀年抉擇談〉之「緒言」。
依據世界教徒友誼會(World Fellowship of Buddhists)官方紀錄,一九五○年第一屆大會中,即已訂定統一的佛誕日。
本段原文係引自《法苑珠林》卷二十二:「後《增一阿含》流傳此土,經敘佛告諸比丘,有四姓出家者……」,而非直接出自《增一阿含經》。
依民國一○四年五月二十日公布修正之〈姓名條例〉第十條,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者,得申請更改姓名。
可參閱《康熙字典》的引述。
參見《十誦律》卷四十一(T23, no. 1435, p. 301a17-26)。
參見《天台菩薩戒疏》卷三(T40, no. 1812, p. 598a7-10)。
參見《法華文句記》卷三〈釋序品〉(T34, no. 1719, p. 197c17-20)。
參見《摩訶僧祇律》卷二十七(T22, no. 1425, p. 444b18-27)。
參見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》卷十八(T24, no. 1451, p. 291c2-10)。
原文出自《康熙字典》的引述,《說文解字》並無此句。
參見《大般若波羅蜜多經》卷三九九〈常啼菩薩品〉第七十七(T6, no. 220, p. 1066b17-p. 1067b13)等。
參見《四十二章經》(T17, no. 784, p. 724a6-8)。
參見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》卷二十一(T24, no. 1451, p. 304a16-c9)。
參見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破僧事》卷六(T24, no. 1450, p. 130b16-p. 131b17)。
參見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》卷四十二〈飲酒學處〉第七十九(T23, no. 1442, p. 858b7-p. 859a3)。
參見《過去現在因果經》卷一(T3, no. 189, p. 625b2-3)。
參見《注維摩詰經》卷六(T38, no.1775, p. 383b15-16)。
參見吉藏《維摩經略疏》卷四(R29, p. 300b18-p. 301a1),嘉祥即是吉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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