校註
參見《法華經》卷一、卷三、卷六、卷七。
又名《中論》。
參見《五燈會元》卷十二(R138, p. 427b13-14)等。
參見《景德傳燈錄》卷三(T51, no. 2076, p. 221c14-c21)等。
參見《景德傳燈錄》卷六(T51, no. 2076, p. 247c1-6)等。
臺北市:橡樹林,梁永安譯,二○○四年。
參見《瑞州洞山良价禪師語錄》(T47, no. 1986B, p. 526a1-2)。
可參閱霍韜晦,《安慧「三十唯識釋」原典譯註》,香港:中文大學出版社,一九八○年。
參見《摩訶止觀》卷二(T46, no. 1911, p. 11a23-25)。
參見弘忍《最上乘論》(T48, no. 2011, p. 377b4-p. 378a13)。
參見《六祖壇經》(T48, no. 2008, p. 353a8-9)。
《華嚴經》並無此兩句,但有其意涵。參見《維摩經》卷二〈不思議品〉第六(T14, no. 475, p.
546b25-29)、《景德傳燈錄》卷二十四(T51,
no. 2076, p. 401a3-6)。
參見《景德傳燈錄》卷三十(T51, no. 2076, p. 458a15-b6)。
參見《雜阿含經》卷十(T2, no. 99, p. 67a4-8)、卷十三(T2, no. 99, p. 92c16-25)、卷十四(T2, no. 99, p. 100a13-18)。
參見《六祖壇經》(T48, no. 2008, p. 353a11-12)。
參見《法華經》卷一(T9, no. 262, p. 7a22-28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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