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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法鼓全集》第九輯 理念願景類|09-10 法鼓晨音|第三篇 僧團的共住共修|僧事僧斷

聖嚴法師

僧事僧斷

如果僧團中發生了一些問題,而藉用居士的外力來解決問題,那一定會對僧團造成很大的傷害。

如果援用外力,在家人會覺得僧團很可怕,會用金錢、權勢、手腕等方式來整頓僧團,而不會用佛法的倫理與程序來解決問題。倘若僧團被在家居士控制,僧團的尊嚴必將掃地,僧團也將離散。所以僧事不能請俗人來協調,這會損傷僧團形象,喪失俗人對僧團的信心。

師徒之間發生問題,如果藉用外力解決,更是大逆不道之事。這種心態可能是想挽救僧團,實際上卻是破壞僧團;名為愛護師父,其實是挖坑活埋師父。

僧團中的發言權,必須要有一定的資格限制,初出家的人對戒律以及僧團的規則、生活尚在適應階段,並不能了解實際的狀況,所以依律沙彌(尼)在開會時,沒有發言權,沒有投票權;甚至受大戒後五夏之內的比丘、比丘尼,如不知律,雖有投票權,但也沒有資格參與討論戒律的問題。十夏以上知律知法的比丘,才具資格參與投票,發表意見。

想要享有民主的生活,一定先要通過民主教育的培養;僧團的民主也是如此,要通過僧團教育的培養。所以在僧團中要尊重戒臘的倫理,僧團之事要以佛教的律法為準則,由僧團秉公依律依法處理,不可引用俗人來以世法處理僧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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